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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职责


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是嘉兴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受政府委托草拟有关环保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受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指导环境影响评价。

(二)组织制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本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审核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城市总体规划;参与编制本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监督管理大气、水系、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农村生态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核准、排污收费管理和限期治理监督;组织、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污水入网工作;承担嘉兴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重要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推动本市生态示范区的建设。

(五)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处理、协调、解决行政区域间和流域间的环境纠纷、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以及重大环境问题。

(六)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负责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和环境标志、环保设备认定工作。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原料类固体废物进口的申请书及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指导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组织制订并实施环保科技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示范项目;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定制度;参与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环境学会、协会工作。

(九)管理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城市、流域的环境质量状况;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宣教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十)参与协调本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负责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开展国内外环保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活动。

(十一)监督管理辐射、放射性、核辐射及环境事故场外应急工作;参与制定、修改和实施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协调、联络、督促和检查各专业组的应急计划准备情况;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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